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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条例

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环保检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名称: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环保检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根据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批准成立。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为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单位服务,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从业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政府和从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沈阳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开展活动使用规范全称,即“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环保检测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专委会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举办的各种活动及对外发布的信息,需事先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企业市场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进入退出机制:协会的相关会员可成为专委会成员,并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协会诫勉,直至除名。

2、监督管理机制:专委会组成监督管理组,监督管理组依据考核细则开展工作,随机对机构进行人员操作、服务质量、设备状态、质量体系等日常工作内容抽查和暗访;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3、考核评定机制:对各种抽查、投诉、工作失误、表扬等项目设定分值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实现退出机制的响应;

4、黑名单管理机制:从业人员若出现重大失职、作弊、违规操作等事件,被从业企业开除清退的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向行业通报,建议行业内不予录用;

5、诚信机制:专委会对成员的守信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对有违规操作、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从业企业,可将相关证据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申请将处理结果纳入国家失信企业黑名单

6、社会热线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监督,对于热线电话接到的相关问题,经核实后按前1至5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从业企业服务管理能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倡导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1、为从业企业提供优化管理模式建议,提供更加高效的管理解决方案;

2、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行业认同感;

3、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为新进入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理论和操作培训;

4、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理论及实践的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稳定。

第八条 整合优化行业技术资源,为从业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维护设备性能稳定,检测数据准确。

1、为从业企业提供设备故障排除、设备保障养护、设备维修、更换重要部件的技术支持、指导,建立行业统一的设备保障记录体系;

2、为从业企业提供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议,保障质量体系控制的有效实施;

3、对从业企业的业务流程、场地建设、设备能力、人员技能等进行能力评估,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及布局建议;

4、对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派遣到设备生产厂家进行深造;

5、开展业务技能大比武等相关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第九条  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建立统一采购耗材配件制度,降低从业企业运营管理成本。

1、在耗材采购方面,以专委会为代表进行整体招标采购,降低从业企业的采购费用;

2、提倡备品配件互助共享使用,减少配件库存量,提高配件使用效率;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会相关的会员可成为专委会成员,专委会不再另收会费。

第十一条 成员在遵守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外,须遵守委员会相关行业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成员,经专委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提请协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专委会领导机构的产生与职权

第十五条 专委会领导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成员大会;

2、检查成员大会和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协会报告;

3、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5、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其工作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

第十八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监督举报、技术保障、现场协调、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政策研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2、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在专项活动中,临时组织抽调成员单位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合实施;

3、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会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专委会会员机构缴纳到协会的会费,由专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请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使用范围要符合协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2018年3月20日制定实施的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机动车环保检测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机动车环保检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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