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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技术咨询—工作条例

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2023年8月X日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环境技术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为加强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对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引领和创新等职责,充分发挥各委员单位带头作用,结合生态环境咨询行业发展、创新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经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批准成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负责,为从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服务。

第二章  职能范围

 专委会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清洁生产审核、等技术咨询领域,开展如下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讲。整合优化行业技术资源,入会会员单位与协会资源共享,积极宣传、推送最新的国家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

(二)提供技术交流平台。紧跟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围绕问题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技术研讨或专项研究,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及时向协会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环境咨询行业的行规行约,为从业企业提供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议,保障质量体系控制的有效实施,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查、互查,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环境。

(四)提升专业能力。学习行业标准,提高环境咨询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倡导管理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为新进入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理论技术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编制规程等理论及实践的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稳定;开展业务技能知识储备竞赛等相关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五)加强监管。接受政府委托对会员单位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将核查打分记录报送协会,经协会公示后报送主管部门。对考核评分低的会员单位发出整改管理提醒,为咨询单位提供优化管理模式建议,提供更加高效的管理解决方案。

(六)提供技术能力评估。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评估,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流程、场地建设、技术能力、三级审核等进行能力评估,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报告及布局建议,提高从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工作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加强会员之间联系。协调会员单位在咨询服务、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公平竞争;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有关部门及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章  职责

 专委会开展活动使用规范全称,即“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举办的各种技术交流活动及对外发布的信息,需事先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环境咨询市场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专业技术培训机制:依据《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保技术咨询专业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名单,在专家库中聘请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给予咨询单位技术指导,并定期开展培训。

(二)监督管理机制:专委会组成监督管理组,监督管理组依据考核细则开展工作,随机对咨询单位进行人员技术报告、服务质量、设备状态、质量体系等日常工作内容抽查和暗访。

(三)考核评定机制:主要对环境咨询单位能力建设、服务质量、诚信服务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具体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执行)。

(四)复核申诉机制:环境咨询单位对能力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复核或申诉。咨询单位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专委会对咨询单位进行记录。

(五)正面清单机制:为保证技术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市场良性发展,鼓励咨询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更好的为社会、企业服务,专委会通过社会调研、服务能力调查、客户意见反馈等日常考核并结合服务成果进行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将信用良好、服务规范、能力较强的咨询单位列入行业正面清单,予以推广。

(六)退出机制:专委会成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专委会对其进行复议、诫勉、直至除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黑名单管理机制:环境咨询从业人员或企业、机构若出现重大失职、作弊、违规操作等事件,被从业企业开除清退的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向行业通报,建议行业内不予录用。

(八)投诉处理机制:专委会设立举报电话,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针对投诉问题严重程度,对咨询单位做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九)处理上报机制:专委会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咨询单位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对于重大事件的处理可邀请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十)诚信机制:专委会对成员的守信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对有违规操作、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从业企业,可将相关证据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申请将处理结果纳入国家失信企业黑名单

(十一)行业价格机制:专委会推出行业指导价格,会员单位按照行业指导价格确定项目价格。

  组织机构

 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应以单位会员为主,凡协会会员可自愿备案成为专委会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是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定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专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并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经费预算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3)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4)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十一 专委会实行协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专委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暂由1位副主任委员兼任,或由专委会推举。

 主任委员应是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协会报告;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五)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其工作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十三 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是生态环境咨询领域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是所在行业、区域内的骨干单位,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高的信誉,未发生过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支持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工作;

(四)承担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 秘书长应为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技术专家或骨干,热心专委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抽调会员单位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合专委会开展专项活动;

(三)决定专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专委会的管理

第十 专委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 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意,专委会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纳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 专委会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协会的《章程》的相关规定。以专委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专委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十 专委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 专委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会员在遵守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外,须遵守专委会相关行业自律制度。

二十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会员,经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提请协会予以除名。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二十 专委会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委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经费管理

 专委会全部收支纳入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专委会在协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条 专委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按照《专委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协会相关的会员可成为专委会会员,专委会不再另收会费。

 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协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二)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等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或个人捐赠等;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九 专委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是:

(一)开展协调、交流、信息、研讨等活动;

(二)试点示范、表彰奖励、水平评价等;

(三)专委会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对专委会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专委会的实际使用需求拨付。

三十一  会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使用范围要符合协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委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

 附则

第三十  本条例未尽事宜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 本条例经专委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四  本条例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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